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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作者:响水县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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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国土资发[2008]77号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土分局、基层国土资源所,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响水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干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共印35份 响水县国土资源系统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城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理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善于团结同志,胸怀宽广。 第五条 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由办事员提任副股级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周岁;由副股级提升为正股级的,应当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培训。 (四)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实行干部职工到龄离岗制度。当年度男达到53周岁、女达到51周岁(工人性质达50周岁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离岗,股级的改任科员,离岗后,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 干部管理范围和任免审批 第七条 管理范围。 基层国土所、县局机关、县局直属单位股级以下干部职工。 第八条 干部任免 1、基层国土所所长、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局党委提名,经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局党委提名,经考察讨论决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办理任免手续; 3、县局监察室主任,由县局党委提名,经考察并征求县纪委意见,县局党委讨论决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办理任免手续; 4、基层国土所、县局科室及下属单位其它股级干部,由县局党委提名,经考察讨论决定任免。 第九条 基层国土所支部书记,由县局党委提名,经考察并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县局党委讨论决定,由地方党委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章 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 第十条 实行股级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3-5年。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任职期满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重点是股级干部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以及管理人、财、物的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一)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科室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满一个任期的; (二)其他科室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三) 在具有行政审批权岗位上工作满一个任期的人员; (四) 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定期轮岗交流一般每年一次,不定期轮岗交流可与岗位锻炼、任职回避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轮岗交流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在任免通知下达的二日内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 第五章 干部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公务员新任职培训,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确定或暂缓确定职务。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机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鼓励在职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学历教育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参加学历教育。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职工全方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 (二)个人总结。个人依据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填写《考核登记表》。 (三)述职评议。各基层国土所和下属单位自行组织述职评议,县局党委将派人参加。县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述职,股级干部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四)主管领导评鉴。 (五)审定考核等次。采取分类按实有人数计算比例,优秀等次不超过12%,优秀等次的产生,由各基层国土所、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推荐,并结合各单位的民主推荐情况,县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县局党委讨论决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应予公示。 (六)反馈和复议。考核结束后,办公室将考核结果通知书送达本人,如被考核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在十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直至申诉。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本年度累计病假(不含工伤)、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因私出国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几种特殊对象的考核。 (一)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本年度军转干部,结合转业鉴定及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考核工作小组向所在学习培训单位索取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视情确定等次; (四)借用人员连续借用六个月以上的,由借用单位负责提供考核情况,并确定等次。 第七章 干部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或年度考核优秀者申报嘉奖;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申报记三等功奖励; 对贡献杰出,成绩优秀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记二等功奖励; 对贡献重大,成绩显著且社会影响深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者实施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五)参与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人员实施处分,应当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对受处分人员的处理,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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