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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 【字体:
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监督管理,控制矿山数量和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节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投放量。 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会审。 省国土资源厅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参与省以上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整治计划的编制与会审,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开采项目和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的会审。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参与由本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和上一级授权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项目以及由本部门制定、审查的矿山环境整治计划与项目的会审。
  第六条 在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采矿登记时都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在参与探矿权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会审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在参与采矿权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审查的会审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构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的会审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必须审查矿山建设是否遵循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 地二宁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严,恪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 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调查、监测和统计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必须按照栏‘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十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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